劳动仲裁申请书(一)
申请人:张三,男,汉族,1988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819901105xxxx,住扬州市广陵区文昌路12号,联系电话:15266666666。
被申请人:扬州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瘦西湖路126号,法定代表人李四,系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05166666666。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XXX元(XXXX元/月*11月=XXX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XXXX元(XXXX元/月*XXX月=XXXX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班费XXXXX元;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4、2015年防暑降温费XXXX元;
5.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4月份工资XXXX元;
6.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工作服押金XXX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张三2013年2月份入职被申请人扬州XXXX有限公司从事XXX工作,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没有给申请人缴纳社保,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加班费、支付防暑降温费等原因,申请人在2016年4月3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加班费等。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权益,至此向贵委提出上述劳动仲裁请求,还望得到贵委支持。
此致
邗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二)
申请人:金生
电话:18988888888
被申请人:杭州公司
地址:杭州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申请人在公司工作4年,2013.7月二次入职,申请人从2013.9.30领到的2013.7月的工资开始,每月只领到部分工资,处于弱势的
申请人依靠这份工作维持全家生活,只能与公司商量,催讨,公司一直拖延,然后又说到年底付清,而我等到了年底公司放假时间都没有付我,在此情况下,
2014.1.24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以便公司招人。并在3。4公司有人接替后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并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工资56048.7元;
(根据劳动合同第7条和附件-入职应聘登记表约定)。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费106600.00
元;(2013年7.-12月份6个月的加班费)(根据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工资支付办法以及劳动合同中第5条工作时间和休假按法律
法规规定执行)。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2004元*3倍*1年=6013元;(2009.9.28-2013.2.28日第一次入职工
作,2013.7.1-2014.1.23第二次入职工作7个月)
(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5.裁判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162648.00元;
(根据第八十五条规定了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除了责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差额部分外,还要按应付金额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6.裁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2012。2月至2014。1月,申请人在公司兼职采购所垫付的6390.50元货款(此帐采购帐,货物入库单已经交财务
部,财务已经核好签字确认)
7.裁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代理费元。
基本判断及建议:
你好!期限是一年。
法律依据及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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